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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工工地上班三天发生事故获赔十二万
来源:徐海英律师
发布时间:2023-07-10
浏览量:780

郭某诉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

案例分析

【基本案情】

郭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灵台县某工地从事外墙安装拆卸夹板工作,工作三天。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时从8楼摔落至7楼。后被送往县医院治疗,县医院认为伤情不重,吃药回家休养即可。两日后郭某又住进当地卫生院治疗,住院6天,建筑公司垫付了医疗费。出院后郭某携其律师就赔偿一事与建筑公司负责人协商,郭某代理人表示,为了在社保局获取工伤险,建议让建筑公司配合郭某签订劳动合同,做工伤认定,时候给两万元赔偿即可。建筑公司经理不懂法,信以为真,与郭某补签了劳动合同,配合郭某做了工伤认定、伤残等级鉴定,并从灵台县社保局获得了5万多元的保险赔偿金。2020年12月31日,郭某将建筑公司起诉都灵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工伤待遇179961.94元。

【办案经过】

受理该案件后,我将案件风险详细告知了建筑公司委托人,并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因工受伤后得赔偿项目、程序等做了做了告知。开庭前本代理人就工伤待遇自己做了核算,核算结果为建筑公司应付郭某的赔偿额为14万多。在庭审调解环节,经郭某让步至7万元,建筑公司电话请求上级,可惜调解失败。建筑公司经理认为宁可给对方十几万,也不会同意郭某的调解意见。庭后我多次告知建筑公司裁决书未出之前还有调解机会,该公司经理依然坚持自己主张,宁可打一审、二审甚至再审,也不愿意马上给钱。

【裁决结果】

一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;二、由被申请人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审人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、伙食补助费126元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,以上合计75126元。三、驳回申请人其它申诉请求。

【律师心得】

该案审理完毕,对于裁决结果出乎我意料的好。我作为代理人答辩的时候答辩了两个一次性,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但依据仲裁结果,仲裁委认为一次性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而工商部门的答复是被申请人是以某一项目参保购买的工伤保险,现工程项目结束,保险失效不予赔偿。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取证方式卑鄙,因此宁可拖诉讼程序也不愿意给钱。但我预估申请人会为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提起上诉。

本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之所以有这样的态度我完全能够理解,因为对方律师以谈判为名,利用建筑公司负责人不懂法,搜集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,出尔反尔,无诚信,使得建筑公司极为反感和愤怒。分析本案,假设对方律师没有这样做,而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,建筑公司定会积极配合赔偿,且赔偿额不会如此之高。

我是律师,对方律师也是同行,试问我代理郭某我会不会采取这种方式搜集证据呢。这是值得深思的。对方律师的方式确实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,但一定程度上使得建筑公司方对对方律师的评价大大降低,甚至觉得对方律师手段可耻。对于本案,我为建筑公司的行为感到很惋惜,他们出事后并未多咨询律师,未咨询相关部门,自己给自己埋下了地雷。因此,本律师建议公民、法人等有关组织,凡是没有法律顾问的、没有法务、没有私人律师的,碰到需要用法律解决的事情一定要先咨询律师及有关人士,律师虽不是万能的,至少能告知您如何排除风险、降低风险、应对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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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徐海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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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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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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